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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将施行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条例》要求,北京市相关部门要推进建设四大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是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三是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农村地区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四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涉及氢能领域,北京市要科学布局和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在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条例》还要求北京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根据北京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支持与保障方面,《条例》增加两条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相关新材料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二是支持有关部门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表示,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目前已形成昌平能源谷、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等能源产业集聚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专业技术性强,需要加强宣传培训,对城乡居民、各类单位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引导。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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