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可享专项扣除政策发布

ceshi阅读:2025-08-21 18:31:57

近日,**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二套转首套”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住房**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稳定楼市,**近年优化个人住房**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部分购房者受益于此,此前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这一变化之下,这部分购房者是否可以享受住房**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引起人们的关注,毕竟若能享受这一扣除,可**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根据上述问答,税务总局回应称,纳税人按照《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利率的,符合《**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此前不少城市执行首套房“认房又认贷”政策,而为了稳定楼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3年8月18日住房和城乡**等发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这也就是首套房“认房不认贷”。


2023年8月底**人民银行等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掀起存量房首套房贷利率下调热潮,其中“认房不认贷”新政下,不少借款人选择通过“二套转首套”操作来主动申请利率调整。


比如有的购房者此前因为“认房又认贷”政策,尽管在某地实际是首套房,但此前因为有购房**记录而适用二套房贷利率,且实际没有享受过首套房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而受益于上述新政,该购房者商业**部分已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手续,因此也按照前述税务总局问答,可以享受住房**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根据《**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纳税人本人或者**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为本人或者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的利息扣除。


因此,购房者房**理“二套转首套”手续,且满足上述《通知》要求,就可以享受住房**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且自按照首套住房**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相关信息(包括提供住房**合同、**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上述税务总局答问中还表示,纳税人按照《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另外,根据上述税务总局问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转住房公积金**业务(含**转为住房公积金**,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通知》有关首套住房**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纳税人双方婚前各有**买房且均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如何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次税务总局也有回应。


税务总局称,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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