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前干部骆玉林受贿与内幕交易案一审获判死缓

ceshi阅读:2025-08-09 04:31:52

2025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骆玉林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在案的骆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骆玉林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院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玉林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骆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内幕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骆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骆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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