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2月2日,据**金融监管总局,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号)、《个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固**法》《流**法》《个**法》,并统称“三个办法”),并于近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记者提问。
1.修订“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根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等相关精神,修订“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用途及**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法》。
3.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用途、受托支付、**期限、分期还款等内容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4.本次修订对**用途范围和**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一是《固**法》明确,固定资产**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二是《流**法》明确,流动资金**是指**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流动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三是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可根据**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法》执行,或适用《流**法》。
5.本次修订对**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是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固定资产**,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二是适度延长固定资产**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将固定资产**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
三是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个人经营**,明确对**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人在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6.本次修订对**期限进行了哪些明确规定?
为填补关于**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结构,本次修订明确:一是固定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的,应由**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三是个人消费**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此外,**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个人住房**、个人助学**、汽车**等的**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7.本次修订对**办理流程有哪些优化?
本次修订结合当前信**理的实际需求及良好实践,对相关**流程进行了明确与规范:一是关于**调查。明确流动资金**和个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二是关于面谈面签。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面谈。明确**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8.本次修订对流动资金**测算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法》明确,**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9.本次修订对防控**资金挪用行为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调整**支付方式、调整**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人应健全**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10.关于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个办法”关于“书面形式”的有关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
帮企客致力于为您提供****的财经资讯,想了解更多行业动态,欢迎关注本站。本文 易百科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gptz/37680.html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