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炒币玩合约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小李因对投资理财感兴趣,加入了多个虚拟货币投资社群,并通过跟随“带单老师”学习炒币和玩合约赚取了可观收益。然而,当他转型为“带单老师”,开始吸引他人资金参与投资时,却因市场波动导致用户资金亏损,并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随着用户集体报案,小李的行为被推上了法律的风口浪尖。
那么,作为“带单老师”,拉人炒币、玩合约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小李的案例,深入剖析其可能触犯的相关罪名及法律责任。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小李的操作模式中,他承诺每月10%的高额返利,并直接收取用户资金进行投资操作,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名的核心特征包括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
非法性: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公开性:通过网络平台(如微信群、小红书等)公开宣传;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或保本付息。
小李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晒出盈利截图并公开承诺高收益,吸引用户转账投资,**符合上述四个特征。
【类案参考】
在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号:(2021)新4002刑初124号】中,王某通过宣传虚拟货币项目吸收公众资金约494万元,**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 集资**罪
小李用新用户资金填补老用户的亏损,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涉嫌集资**罪。该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小李明知投资项目已亏损,却仍隐瞒事实继续吸收资金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则极易被认定为集资**。
集资**罪因其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法律惩处力度也更为严厉。
【类案参考】
在陈某集资**案【案号:(2025)皖16刑终12号】中,陈某等人设立空壳公司,利用虚拟货币项目吸收公众资金,**因无法归还本金且逃避返还资金,被法院以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3 **罪
虽然小李的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罪,但如果他存在操纵盘面、制造虚假涨跌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罪。**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
【类案参考】
在杨某、周某某等人案例【案号:(2020)皖0603刑初435号】中,犯罪团伙通过操控虚拟货币价格暴跌,骗取投资人财物,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帮人投资炒币、玩合约等。自己投资属于个人行为,但一旦拉人参与并承诺收益或保本,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文 软文网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qkl/135720.html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